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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9万元“恋爱公积金”(4)

时间:2010-01-10 01:26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次 

   肖薇认为,当初两人签订协议时,是真实意愿的表达,应当视作有效合同;协议中之所以对“背叛爱情”作了惩罚性规定,是为了倡导务实诚信的恋爱观,符合普通大众对爱情的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,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   姜枫认为,当初同意签订协议是为了迁就肖薇的任性,是恋爱中男女的一种游戏行为,不是他真实意愿的体现;就算协议有效,协议中规定双方每月需交纳200元公积金,从他参加工作起,他交纳的金额变更为1000元,已不符合协议规定,应当视作协议自动终止;“恋爱公积金”协议是基于恋爱基础上对双方共同消费的一种约定,肖薇毕业后,两人的恋爱关系实际上已变更为同居关系,虽然继续往龙卡里存钱,但存入的钱不能再叫作“恋爱公积金”,而是双方的共同财产,由于两人没有结婚,共同财产理应按存入比分割。
  肖薇认为,两人同居后,原协议并没有废止,姜枫继续往龙卡里存钱,应当视作默认协议有效;既然新修订的《婚姻法》对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作了惩罚性规定,恋爱中的男女为什么不可以对过错方作惩罚性约定呢?
 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,法庭没有当庭宣判。
  走出法院的大门,肖薇的心里涩涩的。没想到,当初为了不拖累姜枫而办的龙卡,现在成了双方对簿公堂的理由。官司的输赢对她来说并不十分重要,只是想让对方明白一个道理:无论是背叛婚姻还是背叛爱情,都是要付出代价的。
  (文中人物为化名,本文谢绝转载)
  
  〔后记〕
   记者发稿时获悉,2006年3月22日,经过法庭调解,两人达成和解协议,16.9万元公积金由两人平分,解除同居关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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